关于开展城乡自建房排查整治 挂牌标识的通知

来源:盟住建局 时间:2022-07-15 15:14:59 点击量:

各旗县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盟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保障自建房屋住用安全,充分利用城乡自建房排查整治成果,精准识别自建房安全隐患,我盟将推行自建房屋按“红、黄、蓝”三种颜色分别进行挂牌标识。不同颜色代表不同安全级别,构建我盟自建房屋安全屏障。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安全隐患初步判定

    自建房安全隐患初步判定结论分为三级: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和未发现安全隐患。

(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初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1、房屋地基基础不稳定,出现明显不均匀沉降,或承重构件存在明显损伤、裂缝或变形,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结构已损坏,存在倒塌风险;2、擅自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更改承重墙体洞口尺寸及位置、加层(含夹层)、扩建、开挖地下空间等,且出现明显开裂、变形;3、在楼(屋)面上擅自增设非轻质墙体、堆载或其他原因导致楼(屋)面梁板出现明显开裂、变形等情形;4、未经房屋安全鉴定,将原居住功能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人员密集场所,如培训教室、影院、KTV、餐馆、酒店、超市等情形,改变使用功能后,导致楼(屋)面使用荷载大幅增加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形等。

(二)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初步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1、房屋地基基础无明显不均匀沉降,个别承重构件出现损伤、裂缝或变形,不能完全满足安全使用要求;2、在原楼(屋)面上增设轻质隔墙;3、擅自拆改房屋主体承重结构、更改承重墙体洞口尺寸及位置、加层(含夹层)、扩建、开挖地下空间等,但未见明显开裂、变形;4、对于排查中发现结构存在异常情况的;5、将原居住功能的房屋改变为人员密集场所以外的其他经营场所,改变使用功能后,楼(屋)面使用荷载没有大幅增加的情形等。

(三)未发现安全隐患:满足下列条件的,可初步判定为未发现安全隐患。1、房屋地基基础稳定,无不均匀沉降,梁、板、柱、墙等主要承重结构构件无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连接可靠,承重结构安全,基本满足安全使用要求;2、在房屋使用过程中,未擅自改建、扩建,未擅自改变房屋原使用性质和功能布局等情形,房屋使用状态良好。

二、安全隐患处置

(一)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应立即停用并疏散危险范围内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除险情。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依据鉴定结论进一步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二)对于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房屋,应限制房屋使用用途,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测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依据鉴定结论进一步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三)对于未发现安全隐患的房屋,可继续正常使用,同时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三、结果运用及挂牌

(一)标牌由安全等级、排查人员、排查时间、整治责任人等信息组成。大小为210mm×297mm(A4纸大小),由各旗县市统一制作,材质为泡沫板、金属或木质板皆可。街道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自建(自改)房屋根据安全鉴定等级分类挂牌,挂牌信息需填写完整。

(二)对初步排查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和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房屋要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对于经鉴定为D级的房屋标识为“红牌”;鉴定为C级的房屋标识为“黄牌”;鉴定为A级和B级的经营性用房,房屋标识为“蓝牌”,非经营性自建房屋可免于“蓝牌”标识。对于鉴定为B级的经营性自建房屋要加强日常巡查,进行动态监测。

(三)按照安全隐患处置要求,分类处置工作实行现场标识、清单化和挂账销号管理,逐一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治期限和整治措施,隐患整改完成后,经旗县市人民政府确认后方可摘牌,形成管理闭环。

(四)各地应根据安全隐患分类情况和隐患处置结果,将相关信息同步录入住建部房屋建筑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按照时序进度,对安全隐患处置及安全整治情况适时更新,以便及时了解并掌握我自建房屋专项整治工作进展。

兴安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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