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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能

(一)组织编制并实施全盟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规划,提出全盟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二)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指导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拟订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房地产市场监管和房地产业发展工作。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调控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等规章制度的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工作,协同指导房屋登记工作。

(四)监督实施国家、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行业标准。拟定全盟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工程建设计价依据及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计价依据的实施,组织发布工程建设计价依据和工程造价信息。

(五)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监督执行规范建筑市场、行业监管和建设活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落实建筑业、勘察设计业、工程监理咨询业的行业发展政策、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相关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管理和指导室内装饰业。引导建筑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六)按照监管权限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防灾、施工图审查(含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和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七)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拟订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的政策和制度并监督执行。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指导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城市建设、管理的政策和制度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运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九)指导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制定城市管理执法监督的政策和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集中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以及与城市管理相关的跨部门、跨领域的相关行政处罚工作。组织查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重大案件。

(十)指导村镇建设工作。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的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全盟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全盟重点镇建设和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的保护发展工作。

(十一)组织拟订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相关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制定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工作。组织申报建筑节能项目。指导绿色建材推广应用、绿色建筑发展并对评价标识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安排节能专项资金。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指导行业科技管理与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组织科技合作、引进与创新工作。指导散装水泥产业发展。

(十二)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三)根据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要求,经盟行署划转的审批事项,不再承担审批职责,承担监管职责。

(十四)完成盟委、盟行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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