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安盟住建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了《兴安盟城镇机动车公共收费停车场备案和管理办法》(兴建联发〔2025〕18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方便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正确理解《办法》相关内容,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兴安盟机动车公共收费停车场监管,提升城市治理精细化水平,保障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兴安盟实际,制定本《办法》及配套技术标准,为全盟城镇机动车公共收费停车场的备案、建设、运营和监管等提供明确依据。
二、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
4. 《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监管主体分工
明确各旗县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为路外经营性公共收费停车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及静态停车秩序监管;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为道路路内停车泊位主管部门,负责规划设置及秩序监管,厘清部门职责边界。
(二)规范备案管理要求
区分路外停车场和道路路内停车泊位两类主体,明确各自备案需提交的材料清单,包括经营者信息、场地信息、权属证明、测绘资料、管理制度等关键材料;设定备案时限(运营后5日内申请)、审核流程(符合条件2个工作日出证)、变更程序(变更后10个工作日申请),确保备案工作高效规范。
(三)统一备案编号规则
制定由“地域代码+旗县代码+序列编号+类型代码”组成的统一编号规则,明确旗县市代码(如乌兰浩特市01、阿尔山市02等)和类型代码(政府定价类D、市场调节价类T),实现停车场(泊位)精准识别和分类管理。
(四)细化部门监管职责
明确住建、城管、公安交管、发改、财政、税务等九部门的监管职责,涵盖规划建设、备案管理、价格制定、税费征收、用地监管、市场执法等全环节,要求部门间联动协调、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五)制定设施技术标准
附件《机动车停车场通用设置技术标准》从出入口、道闸、标识、标线、防护设施、地面、收费系统、监控系统等15个方面,明确停车场建设运营的具体技术要求,包括出入口间距、泊位规格、反光膜等级、视频存储时限(不少于30天)、无障碍泊位配置比例、充电设施建设比例(不低于15%)等硬性指标,保障停车场安全规范运行。
四、名词解释
(一)机动车公共收费停车场:指路外(路缘石以上至合法建筑物之间)具备合法手续,向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场所,需符合机动车停车场设置技术标准。
(二)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指在城市道路红线内依法设置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泊位,其规划设置需符合道路通行安全要求。
解读人:罗朝阳,联系方式:0482-8266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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