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满洲里、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物局,包头市城市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申报管理工作,促进历史文化遗产认定公布和保护传承,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印发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申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系人:戴钦、范雨,联系电话:0471-6946526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
联系人:侯俊,联系电话:0471-6968239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
2025年6月20日
内蒙古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申报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规范开展内蒙古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申报管理工作,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管理工作。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和指定工作按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二、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条件标准
(一)具有下列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之一
1.与中华民族悠久连续的文明历史有直接和重要关联。在国家或区域性政权、制度文明、国家礼仪、农牧业手工业发展、商贸交流、社会组织、思想文化、宗教信仰、文学艺术、科学技术、城市与建筑、自然地理、人文地理、军事防御等方面具有重要地位。
2.与我区近现代政治制度、经济生活、社会形态、科技文化、环境保护发展有直接和重要关联。突出反映近现代战争冲突与灾害应对、革命运动与政治体制变革、工商业发展、生活方式变迁、新思想新文化传播、科学技术发展、城市与建筑等方面的历史进程或杰出成就。
3.见证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不懈奋斗的光辉历程。突出反映中国共产党诞生、创建革命根据地、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夺取人民解放战争胜利、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等方面的伟大历史贡献。
4.见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历程。突出反映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与发展、工业体系建立、三线建设、科技进步、城乡建设、重大工程建设等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
5.见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征程。突出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科技创新、重大工程建设等方面取得的伟大成就。
6.突出体现中华民族文化多样性,集中反映内蒙古自治区文化特色、民族特色或见证多民族交流融合。
(二)具有能够体现上述历史文化价值的物质载体和空间环境
1.体现特定历史时期的城市格局风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保存完好。历史文化街区不少于1片,每片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面积不小于1公顷、50米以上历史街巷不少于2条、历史建筑不少于10处。
2.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少于10处,保存状态良好,且能够体现城市历史文化核心价值。
三、自治区历史文化街区条件标准
(一)具有下列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之一
1.在城镇形成和发展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与重要历史名人和重大历史事件密切相关,能够体现城镇古代悠久历史、近现代变革发展、中国共产党诞生与发展、新中国建设发展、改革开放伟大进程等某一特定时期的建设成就。
2.空间格局、肌理和风貌等能够体现传统文化思想、民族特色、地域特征或时代风格。
3.保留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传统文化,保持传统生活延续性,承载了一定时期居民的记忆和情感。
(二)具有一定规模和真实的物质载体和空间环境
1.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基本完整,且构成街区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历史街巷和历史环境要素是历史存留的原物,核心保护范围面积不小于1公顷。
2.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核心保护范围内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保护类建筑的用地总面积不小于核心保护范围内所有建筑用地总面积的60%。
四、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工作要求
(一)完成保护对象的测绘建档、挂牌等工作
1.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进行测绘,建立数字化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基础信息、测绘成果、保护保存情况、修缮利用情况、产权变更情况、建设资料等。
2.按规定标准设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标志牌。
3.依法完成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纳入相关规划。
4.依法登记城市、旗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并向社会公布。
(二)完善保护管理规定
1.完成已公布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
2.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工作,评估历史文化价值、保护利用现状及存在问题,确定保护内容和重点,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保护展示利用策略建议,提出近期保护工作计划等。
3.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基础上,以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定相关保护管理办法并实施,明确保护目标、保护对象、保护范围、保护利用和建设控制具体要求、各保护主体的权利责任、奖惩措施等。
(三)健全保护管理机制
1.建立和完善历史文化保护相关机制,统筹协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关工作,审议保护工作重大事项。
2.明确保护管理部门、职责分工,配备保护管理专门人员。
3.保障经费投入,将保护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4.建立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意见反馈的公众参与机制。
(四)其他要求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的地区近3年未发生大拆大建、拆真建假、破坏保护对象等致使城市(旗县)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事件;未发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和重大违法事件。
五、自治区历史文化街区工作要求
(一)开展保护规划编制工作,评估历史文化价值,初步界定保护范围,明确保护目标、保护对象,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修缮利用方向等进行梳理分析,提出保护利用和建设控制建议措施,并与相关国土空间规划衔接一致,批复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二)完成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历史建筑测绘,建立数字化档案,包括基础信息、保护图则、测绘成果、保护保存情况、修缮利用情况、产权变更情况、建设资料等。
(三)以用促保,发挥遗产价值。加强保护修缮,依托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文化展示、传统居住、特色商业、休闲体验等特定功能区,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断提升活力,延续传统格局特征和风貌特色。
(四)守住保护底线,未发生大拆大建、拆真建假、以假乱真等现象。
六、申报程序
(一)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
申报程序包括准备、评估、审查三个阶段,具体程序为:
1.准备阶段。申报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旗县)应对照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条件标准,开展本市(旗县)历史文化价值研究,对历史文化资源进行普查,依法开展盟市级和旗县级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和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及备案工作,推动完成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认定公布工作,建立健全保护工作机制。
2.评估阶段。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后,进入评估阶段。申报主体为设区市的,直接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文物主管部门提出评估申请,并附申报材料;申报主体为旗县人民政府的,经盟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并经所在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文物主管部门提出评估申请,并附申报材料。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城市(旗县)进行评估,并出具是否符合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条件标准的评估意见。
3.审查阶段。经评估符合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条件标准的城市(旗县),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按程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二)自治区历史文化街区申报程序
根据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条件和工作要求,申报工作由旗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盟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经所在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文物主管部门提出评估申请。收到评估申请后,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论证,组织实地考察,提出审查意见。对于符合申报条件及工作要求的,按程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对于暂不符合历史文化街区申报条件及工作要求的,给予6个月的整改和完善期。在整改和完善期内,申报单位要根据审查意见,进一步完善保障措施、加强保护利用,提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治区文物主管部门再次评估论证,提出审查意见,对于符合申报条件及工作要求的,按程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未予通过的需重新申报。
七、申报材料
(一)申报内蒙古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文件。以城市或旗县人民政府名义提出的申请文件。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报城市(旗县)简介,包括基本情况、历史沿革、地方特色等;对照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条件标准,城市(旗县)历史文化价值、相应的物质载体和空间环境等符合情况;保护对象数字档案、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编制实施、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制完善等保护管理情况;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等各类保护对象清单,与保护清单相对应的保护对象空间分布图、历史城区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区划图等重要图表;《内蒙古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申报表》《内蒙古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基础数据表》(见附件 1、2)。
3.附件材料。内容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公布文件,历史文化街区清单和说明材料,以及与不可移动文物、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文件等佐证材料;视频宣传片、各类保护对象照片,以及其他能够展现市(旗县)历史文化价值特色的图片或其他影像资料。
4.电子文件。含前三款相关内容,其中申请文件、申请报告为WORD格式,图纸和照片为JPG格式。
(二)申报内蒙古自治区历史文化街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文件。以旗县级人民政府名义提出的申请文件。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说明申报街区的地理位置、环境条件、规模、交通条件、历史沿革、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概述;对历史文化价值认定的分析,对街区格局和风貌特色、传统街巷空间特色等的现状价值评估;现状保护情况、居民生活条件、经济活力和街区环境,以及群众诉求和意愿调查等可行性评估内容;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说明及相应图纸;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清单;保护工作开展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3.其他表格。《内蒙古自治区历史文化街区申报表》《内蒙古自治区历史文化街区基础数据表》(见附件3、4)。
4.电子文件。含前三款内容,以及能够反映街区特色的建筑、街巷、道路、河流及其他环境要素的照片集。文件使用 WORD 格式,图纸和照片使用JPG 格式。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申报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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