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出台的主要原因
(一)原《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兴署办发〔2015〕84号)文件于2015年10月31日印发,2015年12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该文件现已失效。
(二)原《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兴署办发〔2015〕84号)中所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已不适应国家及自治区“放管服”改革及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
(三)代建单位所承担的部分工作职责内容已不符合工程建设实际。
二、《办法》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是解决以往政府投资项目“重审批、轻管理”的问题,推行专门机构专业、规范、高效管理,有效加强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的各项管理工作,促进工程质量、投资效益提高。
二是解决以往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使用三位一体”的问题,实现建设和使用相分离,不断提高建设管理的专业化水平,减少项目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等现象的发生,减少行政成本、提高效率,强化项目投资、质量、安全、进度、廉洁等“五控”目标控制。
三是解决以往政府投资项目成立指挥部、基建办等为临时性机构,不能落实建设单位质量责任问题。代建机构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三、《办法》制定依据
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17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1〕2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7号)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四、《办法》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为6章22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代建双方职责、代建项目实施程序、资金管理、奖惩规定、附则等。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代建制度的设定,代建项目的投资额度、类别、资金来源,代建模式、建设方式,为提高代建项目设计、建造及运维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实现节约工程投资、合理缩短工期、管理精细化的目标应该推广应用的新技术等内容。
第二章为代建双方职责。明确了使用单位和代建单位在代建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双方应履行的工作职责;明确了双方按照工作职责应办理的具体审批事项及部门、应负责的具体工作内容。
第三章为代建项目实施程序。明确了代建项目建设全过程主要工作程序;明确了使用单位和代建单位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作要点,特别提出了工程变更签证管理、代建项目移交等工作要求。
第四章为资金管理。明确了代建项目资金申请、筹措、使用、审计等管理要求;明确了代建管理费提取比例、拨付方式。
第五章为奖惩规定。明确了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理规定。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办法》施行时间。
五、《办法》的特色和亮点
《办法》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7号)制定,同时结合兴安盟代建工作实际,更具有适用性和操作性。主要有以下特色和亮点: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一)明确了盟本级政府投资资金来源等内容。
(二)将自治区《办法》实施阶段代建管理由代建单位自项目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起,至竣工验收备案止的建设过程改为由代建单位自项目取得土地规划许可手续起,至竣工验收备案止的建设过程,更有利于缩短项目建设周期和节省工程建设投资。
(三)明确了代建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广应用“四新技术”,落实“四节一环保”要求等内容,进一步落实了《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1〕21号)等文件的相关工作要求。
(四)明确了办理人防工程报建及许可,特殊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等内容,进一步加强了人防、消防工程全过程管理。
(五)进一步明确了代建项目移交相关工作要求,能够有效解决代建项目移交滞后、接收主体不明确等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