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人民政府:
兴安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于近期提交盟行署审议,请各旗县市高度重视,组织相关单位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务于7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报送至盟住建局物业管理科。
联系人:马占龙
联系电话:0482-8266924 15004827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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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兴安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盟物业管理工作,全面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营造安居乐业的良好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生活满意度,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业管理促进物业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5〕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盟实际,现就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政府治理为主导、居民需求为导向、改革创新为动力,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的“旗县、街道(镇)、社区(居委会)”三级物业管理工作体系,强化物业管理各方主体责任,有序推进小区规范化、长效化管理,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和部门监管中的“短板”问题,全面提升物业管理整体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联动、条块结合、行业监督的原则,坚持分步实施、重点突破、典型示范、有序推进。建立健全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属地街道(镇)负责、社区(居委会)协助落实、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上下整体联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属地街道(镇)、社区和业主自治组织的作用,增强物业管理工作合力。进一步完善物业服务市场化运作机制,通过扶优扶强,提高物业服务专业化水平,推动物业服务集约化、专业化发展。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小区配套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
1.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验收的管理。建设单位必须严格依照规划和设计要求配备物业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和共用设施设备。相关管理部门和专营单位要严把小区房屋、电梯、公用设施(道路、照明、供电、供水、供热、排污、广电、通信等管网及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物业用房、社区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环卫设备、停车场等)、消防安保设施及绿化景观等的质量和技术标准关,未达要求和不符标准的,不予竣工验收,严肃查处开发建设单位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工作创造有利条件。项目交付后,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保修期限和范围,认真履行保修责任,未按规定履行质量保修责任,或同一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未得到有效解决的,由住建部门依法处罚,并记入建设单位信用档案。
2.强化停车设施建设及管理。住宅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住宅小区竣工交付满2年且尚未出售、附赠的车库、车位,倡导开发建设单位或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招租,不得闲置。合理设定停车服务费,提高地下车库、车位使用率,减轻地面停车压力。积极推广智能化停车设施在住宅小区的应用,合理规划设置充电桩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并按相关要求加强管理。
3.大力推进智慧物业建设。依托智慧城市建设,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搭建智慧物业平台,开展公共设施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智能停车管理等智能化物业服务综合管理应用。鼓励、引导物业服务企业、通讯运营企业和社会资本对已建小区进行智慧物业改造,实现小区门禁管理、车辆(车位)管理、安全管理、物业管理、便民服务管理智能化和信息化。将物业智慧化服务纳入老旧住宅小区改造范围,最低要做到门禁管理、车辆(车位)管理、企业管理、便民服务智慧管理。
(二)着力破解物业管理难题
1.强化物业承接查验管理。严格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进行物业承接查验,未进行前期物业承接查验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入住接管项目。由社区(居委会)指导下成立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间进行承接查验,街道(镇)、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代表共同参与物业设施设备承接查验工作,杜绝“带病”交付现象。在物业承接查验中有恶意串通、弄虚作假、侵犯业主权益的,要依法追究企业法律责任。
2.大力推进物业管理服务规范化建设。深入开展“物业服务质量提升年”活动,全面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进一步形成“标准明确、管理精细、服务规范、质价相符、监管有力”的物业服务市场机制,促进全盟物业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各地物业主管部门要依据自治区《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全面推行住宅小区服务窗口、服务岗位和服务内容规范化建设,从物业服务最基本的内容、标准和流程上抓好落实,逐步形成物业管理服务规范化运行框架。今年年底前,各地要确定2—3个住宅小区做为物业管理服务规范化建设示范项目,要求达到住宅小区服务岗位硬件设施到位、制度公示规范、服务管理规范、服务行为规范,实行物业服务人员着装标准化、服务事项公开标准化、设施设备管理标准化、标识标牌标准化、内业档案管理标准化管理。力争用一至两年时间,通过以点带面,充分发挥物业服务规范化示范项目的品质示范作用,促进物业服务的品质化、精细化、专业化,推动全盟物业管理服务长效机制建设。(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规范化示范项目建设标准见附件)
3.加强物业服务项目退管后的应急处置。物业服务退出后小区业主不能统一意见的,由所在街道(镇)实施过渡期物业管理,过渡期原则不超过6个月。过渡期间由街道(镇)选派物业服务企业或由街道(镇)自行组织提供保洁、保修、保绿等基础性服务,收取相关服务费。对拒不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街道(镇)应将有关情况书面上报地方政府,及时制定管理预案,并组织实行准物业管理或小区业主自治管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交纳,业主委员会负责收取。各地可成立国有物业管理公司,具体负责提供准物业管理服务。
4.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各地要建立保修期届满提醒制度,督促建设单位切实履行保修义务。建立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工作机制,凡影响小区公共安全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业主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维修、更新或改造,针对危及房屋使用和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可开通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绿色通道,简化资金使用审批程序,业主单位确定无法落实的,由所在街道(镇)代为维修、更新、改造。探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筹补充机制。
5.创新电梯安全管理方式。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进一步落实住宅小区电梯使用和维保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及时消除电梯使用安全事故隐患,保障电梯安全运行。要加强电梯维护保养工作,对小区电梯运行和维保实行风险管理,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和电梯维保公司运用物联网技术进行电梯安全管理和维保管理,不断创新电梯安全监管工作,促进电梯维保管理工作的高效和透明。积极探索引入电梯安全公共责任保险机制,加大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推行力度,力争三年内,全盟住宅小区在用电梯投保率实现全覆盖。
6.加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及标准。各小区要严格按照本地生活垃圾分类的要求建设统一标准的垃圾分类点、设置统一标准的各类垃圾桶和有害垃圾收集柜(袋)、设置装修垃圾投放点等分类设施,鼓励采用智能化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分类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更新工作,应履行好投放管理责任人义务,确保小区垃圾分类工作正常开展。
7.加大小区执法力度。推动行政执法部门加大执法力度,经常深入小区开展执法活动。根据各执法部门工作职责,强化现场联合执法,着重解决物业小区违章搭建、占用消防通道、侵占公共部位、违规充电、乱停车、破坏公共绿地、“住改商”等突出问题。小区管理责任人要及时规劝、制止违法行为,制止无效的要向执法部门申请执法。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和小区所在街道(镇)、社区要积极配合执法工作。
(三)加强对物业服务的监督管理
1.严格物业服务企业履职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切实履行职责。提供物业服务时,应当公示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明确服务责任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等。对于业主违规装修、随意停放车辆、私搭乱建、毁绿种菜等行为要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制止无效的,要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依法处理。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配合做好垃圾减量分类工作、文明创建、平安建设和出租房管理等工作。
2.严格物业服务企业选聘。严格执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督促建设单位在新建住宅小区销售之前,依法依规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确保物业服务全覆盖。政府购买物业服务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鼓励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授权下,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3.规范物业管理项目退出管理。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报告属地街道(镇)和物业主管部门,实施退出程序。物业服务企业须在街道(镇)的监督管理下,做好项目清算和资金、设施设备移交等工作。街道(镇)应加强退出管理工作,及时制定物业管理项目退出应急预案,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做好退出、移交工作,并在退出后至新物业选聘到位前的过渡期内,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社区化准物业管理。物业主管部门应做好项目退出管理过程中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4.依法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行为。依据自治区《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实行等级管理,提高物业服务透明度。对照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构建“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体系,实行优质优价。鼓励规模较小的住宅小区推行酬金制物业服务收费。加大对物业管理中乱收费行为的监管打击力度,规范装修保证金、垃圾清运费的使用和返还行为,未经业主同意,不得擅自充顶物业服务费用。探索试行住宅小区业主信用管理机制,对逾期拒不缴纳物业管理费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由所在单位进行约谈,并纳入个人诚信档案管理。
5.强化物业管理日常考核。加强行业动态检查,定期和不定期对物业服务项目开展考核。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与扶持奖励、项目承接等直接挂钩,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做大做强。对考核较差、检查整改不落实的物业服务企业,要取消和限制其物业服务市场准入资格,并建议业主委员会按规定程序予以解聘。
6.切实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安全防范工作。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强化安全红线意识,全面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切实消除盲区漏洞。突出重点深入开展本地区物业服务区域内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扎实做好小区消防车通道、电动车充电专项治理活动。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和相关技术要求,加强对物业服务区域内供电系统、弱电系统、消防系统、电梯系统、给排水系统、供气系统、安防系统等设施设备的巡视检查,并做好检查台帐记录,确保设施设备正常有效使用。
7.稳步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物业主管部门要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开、评分和使用等工作,加强与各职能部门、所在街道(镇)的联动,及时共享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加强对项目负责人、企业关键岗位人员的培训与管理,建立项目负责人信用档案,杜绝行业恶性竞争,维护良好的物业服务市场秩序。
8.化解物业服务纠纷。建立多层次、立体化的矛盾纠纷调解网络,构建旗县市物业纠纷调解联席会议制度、街道(镇)调解处置和业主委员会自治调解的三级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工作体系。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参与调解工作,促进业主自治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互动,积极推动建立欠缴物业费快速审判机制,及时化解物业管理纠纷。
(四)建立老旧小区的长效管理机制
1.加快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各地要依托城市双修和城市精细化管理,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区参与、财政兜底”原则,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工作,科学制定改造方案,进一步统筹管理各项改造内容,确保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扎实推进。加快小区智能化改造,有条件的小区可同步考虑加装电梯,统筹推进。地方政府承担的改造资金要列入财政年度预算,要与国家、自治区安排的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资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统筹使用,切实提高改造资金的使用效率。
2.加强老旧小区物业管理。旗县市政府要制定出台政策性奖励措施,引导、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参与老旧住宅小区的服务。老旧小区整治后,具备条件的,应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专业化有偿物业服务;不具备条件的由街道(镇)组织实施以保洁、保修、保绿、保安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准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探索开放式小区及独栋楼片区一体化物业管理模式,由街道(镇)负责,以200—500户为单位,按城市道路边界合理划分开放式小区及独栋楼管理区域。由社区负责管理开放式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工作,组织成立开放式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实行准物业管理。
(五)提高业主自治能力
1.明确业主委员会工作机制。大力推进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社区在物业管理上的作用,实现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有效协调。切实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监督、指导和培训,提升业主委员会履职能力。探索建立业主委员会监督考评和奖惩制度及运作失灵的救济制度,规范业主委员会的日常运作,不断提高业主委员会的管理水平。
2.扩大业主委员会成员组成。探索符合条件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积极鼓励政治觉悟、素质高的公职人员和党员参选业委会委员,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小区综合治理中引领和统领作用。业主委员会可由委员和候补委员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空缺时,可以从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高低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执行秘书,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执行秘书薪酬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
三、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县市政府要成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党委办、政府办、街道(乡镇)、住建(房产)、市场监管、监察、公安、民政、司法、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金融、综合行政执法、消防应急管理等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制定本地物业管理工作相关政策,部署重要活动,统筹协调重大问题。
(二)强化属地管理。各街道(镇)承担辖区物业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应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指导社区居委会开展物业管理工作。各街道(镇)要建立辖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协调联动机制,健全街道(镇)物业管理机构,落实物业管理专职人员,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社区也要明确1-2名物业管理协管员,负责落实物业管理各项具体工作。
(三)厘清部门职责。各地要编制住宅小区物业综合管理职责清单和指导手册,厘清各类管理执法事项的主管部门、业务流程、咨询投诉方式等,落实“管理进小区,执法进小区”。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完善物业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物业管理部门联动,协调解决物业管理重大疑难问题。将物业综合管理工作纳入到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四)政策扶持引导。各地要制定物业服务企业奖励办法,根据年度考核评定情况给予奖励,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升服务水平。制定承接保障性住房和老旧小区物业服务奖励办法,对工作考核达标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奖励补助。鼓励物业服务企业转型升级,提升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实现提质增效。
(五)严格责任追究。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物业服务和管理的日常工作。对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作为、乱作为或在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进行责任追究。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规范化示范项目建设标准 | ||
序号 | 标准事项 | 标准内容 |
一、基础管理 | ||
1 | 小区基本情况 | 1.承接查验记录及问题处理情况 |
2 | 物业服务合同 签订情况 | 1.使用规范文本、内容明晰全面 2.合同在有效期内 |
3 | 人员配备及规范性 情况 | 1.人员配备按服务等级标准或按物业服务合同足额配备 |
4 | 物业管理制度、岗位工作标准、考核办法制定情况 | 1.房屋管理制度:零修、急修管理制度,中大修工程管理制度 |
5 | 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执行情况 | 1.各类收费标准在明显位置公布 |
6 | 客户服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 1.值班每天不少于 12 小时,节假日不少于 8 小时(值班表、值班记录) |
7 | 业主委员会组建 备案情况 | 1.业主大会筹备资料 |
8 | 业主满意度调查情况 | 1.征询意见单 |
9 | 服务承诺情况 | 1.明显位置公布维修服务的承诺 |
10 |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制度及执行情况 | 1.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
11 | 现代化管理 手段应用情况 | 1.计算机应用情况和智能化(对讲、监控等)设备的使用情况 |
12 | 主管部门规定 落实情况 | 1.履行了物业服务监督告知单行为 |
二、房屋管理与维修养护 | ||
13 | 标识标志管理 维护情况 | 1.小区平面示意图 |
14 | 房屋外立面管理情况 | 1.外墙整洁完好,无破损、脱落、渗水现象 |
15 | 户外广告牌、霓虹灯、照明等设施的安装及管理情况 | 1.室外广告牌、霓虹灯安装牢固、规范,无安全隐患 |
16 | 装修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 1.装修协议 |
17 | 无违反规划私搭乱建,无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现象 | 1.对照规划图现场查看 |
三、共用设施设备管理 | ||
18 | 共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 1.设备管理制度上墙及执行情况 |
19 | 设备及机房管理情况 | 1.机房内房间、设备清洁无杂物、无积尘、积水 |
20 | 设备运行情况 | 1.操作规程、保养规范上墙及执行情况 |
21 | 排水、排污管道通畅,无堵塞外溢现象 | 排水管道、雨水井、化粪池定期清掏记录 |
22 | 道路日常维护 保养情况 | 1.道路无堆积物,路面无破损 |
23 | 供水系统运行 维护保养情况 | 1.供水设备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记录 |
24 | 供电系统运行 维护管理情况 | 1.有关通知及记录 |
25 | 电梯运行 维护管理情况 | 1.电梯运行时间明示 |
四、公共秩序维护管理 | ||
26 | 出入管理情况 | 1.小区基本封闭 |
27 | 值班守护巡逻情况 | 1.秩序维护名单、排班、及岗位分工 |
28 | 危及人身安全处有 明显标识和具体 的防范措施 | 1.变配电等设备、施工现场等处有明显警示标识 |
29 | 消防管理情况 | 1.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 |
30 | 机动车停放管理情况 | 1.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制度 |
31 | 非机动车停放 管理情况 | 1.非机动车车辆管理制度 |
五、环境卫生管理 | ||
32 | 环卫设施完备 | 1.设施齐全、设置合理 |
33 | 保洁管理制度 | 1.岗位责任制 |
34 | 垃圾收集、清运情况 | 1.垃圾分类收集 |
35 | 小区环境整治情况 | 1.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活动 |
36 | 物业共用部位 保洁情况 | 1.共用部位保持清洁,无乱贴、乱画,无擅自占用和堆放杂物现象 |
37 | 商业网点环境 卫生管理情况 | 1.商业网点管理有序,符合卫生标准 |
六、绿化管理 | ||
38 | 绿地无擅自改变使用用途和破坏、 践踏、占用现象 | 1.绿地内无践踏痕、占用现象 |
39 | 绿化养护情况 | 1.绿化存活率达到95% |
七、社区文化与精神文明建设 | ||
40 | 社区文化与精神文明建设开展情况 | 1.小区内设宣传栏等设施 |
八、管理效益 | ||
41 | 本小区物业管理 经营状况 | 1.物业服务费收缴情况表 |
42 | 便民服务开展情况 | 1.便民服务项目一览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