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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住建局 作者:盟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8日 分享到: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市住建局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不断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建立健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接收、转办、反馈工作机制,提高投诉受理处理效能,保障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处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职责分工
  • 按照盟住建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兴建办发〔2021〕80号)有关要求,由各旗县市住建局负责本地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
  • 各旗县市住建局应确定本单位负责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受理相关部门及联系方式,并通过本单位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向社会公布。
  • 受理渠道
  • 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采取线上方式投诉的,可登录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方网站反映投诉事项,各旗县市住建局登录兴安盟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在线受理处理投诉,将处理结果在线进行反馈。
  • 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采取线下方式投诉的,可向工程项目所在地行政监督部门旗县市住建局提交投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由旗县市住建局依法进行受理处理投诉。

三、受理条件

投诉人应提供以下主要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通讯方式等;

2.投诉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投诉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的,应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据材料;

6.投诉处理要求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

7.《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受理单位应当同时收集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

四、投诉受理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一次性告知投诉人,并告知其补充相关材料,投诉材料齐全后受理相关投诉。

(二)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登记,并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1.符合投诉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一次性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投诉

2.信访、纪检监察渠道转交的工程招标投标项目投诉,各旗县市住建局在做出受理决定后,应按信访、纪检监察有关规定及时告知信访、纪检监察部门受理情况。

五、不予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投标投诉,各旗县市住建局不予受理,及时一次性告知投诉人,并做好书面记录。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不能提供与招标项目或招标活动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提出);

(五)已经做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七)不属于工程项目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投诉;

(八)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异议的提出与处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由招标人依法进行处理。

六、调查取证

    (一)应根据投诉反映的问题情况,及时调查、核实投诉反映的有关情况;各旗县市住建局可责成投诉所涉及项目的建设单位或其上级管理单位进行初步核查或协助调查,调查结果书面反馈受理单位。

(二)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核实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有权进入现场实地查勘、取样。

(三)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和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七、投诉处理

应根据投诉调查报告,区分下列情形进行处理: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诉求不予支持。

(二)情况属实且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按规定的程序予以处理;需要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按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办理,并严格履行告知和陈述申辩等程序。

(三)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超出监管领域的,各旗县市住建局应及时将相关线索移送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四)出具投诉处理决定前,必要时进行法律咨询。

(五)应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或听证的,应按规定程序组织进行,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六)投诉处理中发现的企业或个人失信行为,应纳入信用管理,并按相关规定执行,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投诉事项处理结果在本部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进行公告,接受社会舆论和公众监督。

八、监督管理

(一)各旗县市住建局负责办理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1.近亲属是投诉双方当事人,或者是投诉双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单位担任过高级管理职务;

3.与投诉双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二)各旗县市住建局负责办理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办理过程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不得违规将投诉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投诉对象;不得将本单位办理投诉的内部研究情况透露给投诉双方及其他无关人员。

(三)各旗县市住建局负责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工作人员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附件:各旗县市住建局线下招标投标投诉受理渠道

      

                    兴安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18日

附件:

各旗县市住建局线下招标投标投诉受理渠道

单位名称

处理科室

处理电话

单位地址

备注

乌兰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工程管理服

0482-8212652

乌兰浩特市五一北大路30号乌兰浩特市住建局三楼304

科右前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股

0482-8615736

科右前旗科尔沁镇大坝沟路与学府街交汇路口科右前旗住建局办公楼四楼415室

扎赉特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市场监管股

0482-6136706

扎赉特旗团结北路扎赉特旗住建局厢楼三楼

科右中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股

0482-4129706

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图什业图大街科右中旗住建局四楼407室

突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市场管理股

0482-5199610

突泉县突泉镇华丰街二百货西突泉县住楼405室

阿尔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管理股

0482-2267972

阿尔山市林海街老二中院内阿尔山市住建局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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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流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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