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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来源:住建局 作者:盟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3日 分享到: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市住建局及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部署,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更好地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不断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行为,进一步优化我盟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营商环境,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 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

(一)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切实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不得设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二)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不得以战略合作协议、招商引资协议、会议纪要、合作意向书、备忘录等方式搞虚假招标、肢解发包,禁止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不得随意改变法定招标程序,禁止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三)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对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文本,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招标文件中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简化投标文件形式要求,一般不得将装订、纸张、明显的文字错误等列为否决投标情形。严禁设置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以银行保函、担保保函和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禁止限制保证金形式,不得指定保险机构、担保机构和银行。工程项目所在地旗县市住建局应建立本地区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定期清理工作机制,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清理,针对上述规定招标文件中涉嫌存在设置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的规定坚决予以纠正,不断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清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规范招标人代表条件和行为。招标人应当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招标人代表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应当及时提醒、劝阻并向工程项目所在地旗县市住建局报告。

(五)加强评标报告审查。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加大评标情况公开力度,积极推进评分情况向社会公开、投标文件被否决原因向投标人公开。

(六)畅通异议渠道。招标人是异议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畅通异议渠道,在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或者在作出答复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七)落实合同履约管理责任。招标人应当高度重视合同履约管理,健全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责任。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在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人不得随意更换管理人员,确需更换的不得超过管理人员数量的50%的规定。招标人不得将由其承担的招标代理服务费转嫁给中标人承担。招标人应及时在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动公开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订立信息,并积极推进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公开。工程项目所在地旗县市住建局应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合同订立、履行及变更的行政监督,强化信用管理,防止“阴阳合同”“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规范投标和诚信履约行为

(八)严格规范投标行为。投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依法诚信参加投标,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不得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不得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与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或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政监督部门人员等行贿谋取中标;不得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干扰正常招标投标活动。

(九)严格落实诚信履约行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不得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

三、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十)严肃评标纪律。评标专家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勤勉地履行专家职责,按时参加评标,严格遵守评标纪律。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和评标项目;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不得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严禁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按要求主动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和管理,积极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标人做好调查取证、复核、审查等工作。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发现评标专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工程项目所在地旗县市住建局报告。旗县市住建局对评标专家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严肃查处,同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评价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作出的暂停或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决定应当公开,强化社会监督;涉嫌犯罪的,及时向有关机关移送。

 四、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

(十一)切实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依规、诚信自律经营,严禁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对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提出的违法要求应当坚决抵制、及时劝阻,不得背离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高额的招标文件等资料费用;招标代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向招标人提交全套招标档案资料,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擅自销毁;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十二)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各旗县市住建局应当加强对在本地区执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将招标代理行为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点内容,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对参与围标串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依法记入不良记录。

五、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十三)畅通招标投标投诉渠道。各旗县市住建局要认真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职责,畅通招标投标投诉渠道,在部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公布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职责分工和电话,依法处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投诉,投诉处理结果反馈当事人的同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四)加大监管力度。各旗县市住建局要不断加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升监管主动性和覆盖面,以零容忍态度打击招标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投标、不执行招投标程序、违规评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影响恶劣的案件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通报曝光。要建立协同监管和案件移交机制,对发现的违纪违法犯罪线索,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处理。要进一步加强地方监管执法力量建设,推动人财物更多投入到监管一线,加强监管的技术保障和资源保障。

                   兴安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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