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投标领域投诉举报案件定期统计
分析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旗县市住建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2022〕1117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提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通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领域投诉举报案件定期统计分析,聚焦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结合我盟实际,制定《建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领域投诉举报案件定期统计分析制度(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兴安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27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领域投诉举报案件定期统计分析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综合利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投诉举报信息资源,及时、准确、有效分析招投标投诉举报案件的成因,定期研究可能影响招投标市场公平性的因素,突出问题导向,有针对性的建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领域长效机制,保障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市场公平公正,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领域投诉举报案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定期统计分析的内容主要包含以下事项。
(一)招投标市场主体通过各类渠道进行投诉举报的事项受理情况、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
(二)投诉举报事项涉及问题类型,及被投诉(举报)较多的项目或相关责任主体;
(三)申请复核(复评)的项目情况;
(四)投诉举报率较高的问题类型;
(五)被多个市场主体投诉举报的同一项目或责任主体;
(六)其它需要分析的投诉举报事项。
第四条 投诉举报事项统计分析流程。
(一)各旗县市住建局每季度末月25日前向盟住建局建筑市场监管科报送本季度投诉举报事项统计表;
(二)盟住建局建筑市场监管科每季度组织一次分析会议;
(三)根据分析会议结果,提出当前监管重点、制定年度专项整治计划、建议制定监管措施等,并抄送各责任单位实施。
第五条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本制度自2023年10月1日起试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关于《建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领域投诉举报案件定期统计分析制度(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