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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兴安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和奖励工作制度 (试行)》的通知

来源:住建局 作者:盟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16日 分享到:

关于印发《兴安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和奖励工作制度

(试行)》的通知

旗县市住建局

现将《兴安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和奖励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兴安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16

兴安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和奖励工作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确保违法行为及时、有效查处,依托现有的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全区监管“一张网”平台,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招投标的监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兴建办发〔202180号)有关规定,全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同时做好投诉举报、合法合规性审查等工作。

第三条 严厉打击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兴安盟有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全面实行电子招投标。严禁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行贿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招投标,持续优化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

第四条 防范各类规避招标投标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项目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方式组织招标工作,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得直接发包。督促项目法人在项目满足招标条件后,按照有利于投资、进度、质量控制以及施工管理的原则,依法、合理确定招标内容及标段规模,科学划分标段,不得以任何形式肢解工程,严禁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加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管力度,杜绝招标人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为特定企业设置“量身定做”,投标资格条件及评标办法,对资格、业绩等关键招标信息实行强制公开,保障公平,最大限度挤压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空间。

第五条 举报渠道和办理流程。

(一)举报渠道

举报人可以电话或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全区监管“一张网”平台我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违法行为举报。

(二)办理流程

1.受理

各旗县市住建局安排专人负责查阅受理电话或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全区监管“一张网”平台各旗县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违法行为的举报件。

2.核实

各旗县市住建局在收到相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违法行为举报件后,原则上应在24小时内核实举报事件是否属实。

3.处置

(1)对经核实举报内容不属实的,书面告知投诉人。

(2)对经核实举报内容属实的,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3对经核实举报内容属实属于本部门受理的违法行为的,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视违法严重程度给予50-500元人民币的奖励,具体金额由各旗县市住建局确定,以现金形式当面发放或转账发放

4.答复

(1)对情况紧急或可简易处理的事项,应第一时间处置并答复举报人。

(2)对较为复杂的举报件,应先回复核实情况、初步办理意见和预计办结时间,办结后再次回复举报人。

(3)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六条 各旗县市住建局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按工作需要严格控制投诉信息知晓范围,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关于印发《兴安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和奖励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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