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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 工作制度的通知

来源:住建局 作者:盟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28日 分享到:

兴建办发〔202312

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

工作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顺利开展,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认真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五个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市监价竞〔2021〕489号)文件,确保我局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现就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提出如下要求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行政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竞争要求,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审查范围

我局制定的(含以我局为牵头单位的)有关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均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三、审查标准

在制定政策措施时应当维护和促进市场竞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标准进行审查。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出台;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四、审查主体

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负责组织部署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主任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审查工作,并统筹协调和指导服务全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

五、审查程序

(一)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局办公室负责我局起草的以及由我局牵头起草与其他单位联合发文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其他单位牵头起草、与我局联合发文的,由牵头单位负责公平竞争审查,我局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代行署拟订、以行署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行署法制办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审查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详见附件2),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可以征求专业机构的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对出台前需要保密的政策措施,由各科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局办公室应当作出书面审查结论(填写附件3《公平竞争审查表》),经办公室主任复核后提交业务分管局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局公章。在公平竞争审查完成后,应征求盟市场监管局意见。

(三)局办公室在合法性审查中、在文件核稿时,对是否已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进行把关。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四)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补做审查。发现存在违反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开。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深入学习和领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以及实施制度的内容、方法、步骤,切实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兴安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328

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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