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兴安盟扎赉特旗嘉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履行物业信息公开公示义务,限期内未整改,被行政处罚3000元。
基本案情:扎赉特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扎赉特旗嘉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为锦绣文鼎小区提供服务时,未按照相关要求将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物业投诉电话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等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开公示。
法律依据:违反《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一)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和物业投诉电话;(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三)物业服务人的权利和义务;(四)电梯、消防、监控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五)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六)房屋装饰装修及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变动等安全事项;(七)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二)未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处理结果:扎赉特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排查发现问题后,已向涉事物业服务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在小区显著位置对小区相关信息进行公开公示。经复查,该公司仍存在公示信息不全面的问题。扎赉特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该问题移交扎赉特旗城市综合执法局,并依法对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内蒙古鼎展物业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履行物业信息公开公示义务,被责令整改。
基本案情:阿尔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内蒙古鼎展物业有限公司在服务森林警苑小区存在未按要求公示公开物业服务信息问题。
法律依据:违反《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一)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和物业投诉电话;(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三)物业服务人的权利和义务;(四)电梯、消防、监控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五)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六)房屋装饰装修及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变动等安全事项;(七)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处理结果:阿尔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该物业服务企业限期完成整改。目前,鼎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对物业服务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开。
案例三:扎赉特旗云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公示公开物业服务相关信息,被责令整改。
基本案情:扎赉特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扎赉特旗云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服务的塞纳国际小区存在未按规定公示公开物业服务相关信息的问题。
法律依据:违反《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一)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和物业投诉电话;(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三)物业服务人的权利和义务;(四)电梯、消防、监控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五)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六)房屋装饰装修及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变动等安全事项;(七)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处理结果:扎赉特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物业服务企业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企业限期完成整改。目前,扎赉特旗云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已对物业服务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开。
案例四:安景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兴安盟分公司物业服务质价不符被责令清退。
基本案情:安景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兴安盟分公司承接教科文旅城一期小区物业服务工作期间,小区业主多次集中反映小区公共区域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不到位、基础物业服务履职缺位,相关投诉反复出现、长期未能妥善处置。
法律依据:违反《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物业服务标准提供物业服务;(五)维护物业区域环境卫生,引导业主进行垃圾分类投放;(六)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养护,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组织维修。
处理结果:科右前旗住建局联合教科文旅城一期业主委员会约谈安景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兴安盟分公司,针对其长期服务缺位、质价不符、业主投诉频发等问题,依法依规启动物业清退程序,解除双方物业服务合作关系,责令该公司限期完成小区物业档案、公共设施、相关物资等交接工作。原物业完成退场交接后,教科文旅城一期业主委员会联合社区开展小区民意调查,通过投票选举方式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入驻小区开展服务。新物业入驻后,严格对照收费标准落实环境卫生、日常运维、诉求响应等各项服务举措,建立常态化巡查、业主意见反馈机制,从根源解决前期物业服务质价不符、管理缺位问题,切实提升小区居住环境与物业服务水平。
案例五:科右中旗爱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公示公开物业服务相关信息,被责令整改。
基本案情:科右中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怡宁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所服务的吉日格勒小区存在未按规定公示公开物业服务相关信息的问题。
法律依据:违反《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一)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和物业投诉电话;(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三)物业服务人的权利和义务;(四)电梯、消防、监控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五)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六)房屋装饰装修及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变动等安全事项;(七)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处理结果:科右中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物业服务企业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企业限期完成整改。目前,科右中旗爱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已对物业服务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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