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乌兰浩特市某物业有限公司履约不到位,被解聘。未按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合同备案,被行政处罚10000元。
(一)基本案情
乌兰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调查核实群众举报反映乌兰浩特市某物业有限公司所服务的欧亚钻石名城一期、二期项目履约不到位的问题时,发现该企业严重履约不到位,且未将该企业服务欧亚钻石名城一期、二期项目物业服务合同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法律依据
违反《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项目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物业服务标准提供物业服务;(十)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未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进行物业服务合同、物业项目交接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理结果
乌兰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乌兰浩特市某物业有限公司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乌兰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郊办事处在小区业主提出成立业主委员会申请后,及时指导成立业主委员会,经过业主投票决议,解聘乌兰浩特市某物业有限公司并选聘新物业服务公司进驻。目前,该小区业主对新选聘的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服务满意度较高。
案例二
兴安盟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公示公开物业服务相关信息,被责令整改。
(一)基本情况
阿尔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兴安盟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服务的伊东小区存在未按规定公示公开物业服务相关信息的问题。
(二)法律依据
违反《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予以处罚:(二)未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信息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处理结果
阿尔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物业服务企业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企业限期完成整改。目前,兴安盟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已对物业服务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开。
案例三
扎赉特旗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公示公开物业服务相关信息,被责令整改。
(一)基本情况
扎赉特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扎赉特旗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服务的裕国花园存在未按规定公示公开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等问题。
(二)法律依据
违反《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予以处罚:(二)未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信息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处理结果
扎赉特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物业服务企业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企业限期完成整改。目前,扎赉特旗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已对小区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进行公示。
案例四
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兴安盟分公司未按规定公示公开物业服务相关信息,被责令整改。
(一)基本情况
科右前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兴安盟分公司所服务的教科文旅城一期小区存在未按规定公示公开物业服务相关信息的问题。
(二)法律依据
违反《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予以处罚:(二)未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信息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处理结果
科右前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物业服务企业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企业限期完成整改。目前,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兴安盟分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已对物业服务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开。
案例五
突泉县某物业公司未按规定公示公开相关信息,被责令整改。
(一)基本情况
突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突泉县某物业有限公司所服务的金帝小区存在未按规定公示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等问题。
(二)法律依据
违反《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予以处罚:(二)未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信息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处理结果
突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物业服务企业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企业限期完成整改。目前,突泉县某物业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已对小区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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