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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兴安盟城镇机动车公共收费停车场备案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征集部门:盟住建局 征集开始时间:2025-09-30 08:59:55 征集结束时间:2025-10-30 08:59:55 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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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加强全盟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监管工作,规范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活动和停车秩序,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盟住建局起草了《兴安盟城镇机动车公共收费停车场备案和管理办法》,现广泛征求意见,于10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以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反馈至兴安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 系 人:罗朝阳(城市管理执法监督科)  

  联系电话:0482-8266936

  邮箱:806517589@qq.com

兴安盟城镇机动车公共收费停车场备案和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全盟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监管工作,规范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活动和停车秩序,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主管部门

  各旗县市城管执法局为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主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路外(路缘石以上至合法建筑物之间)经营性公共收费机动车停车场的备案和静态停车秩序的监管工作。

  各旗县市公安交管大队为本行政区域道路路内机动车停车泊位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规划设置及秩序监管等工作。

  二、备案材料

  符合机动车停车场设置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公共收费停车场(泊位)经营者备案时应提供材料。

  (一)机动车公共收费停车场备案应当提供材料

  1.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委托运营的提交委托运营协议;

  2.停车场的基本信息:名称、位置、面积、泊位数量等;

  3.土地权属、规划批准材料;

  4.停车场测绘报告、平面示意图、实景图像资料;

  5.停车场经营承诺和管理制度。

  (二)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备案应当提供材料

  1.经营者的基本信息:企业名称、营业执照、联系方式;

  2.道路停车泊位的基本信息:位置、区域总面积、泊位数量、服务时间说明等;

  3.道路权属单位合法确定泊位经营单位的文件及合同材料;

  4.道路停车泊位的测绘报告、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实景图像资料;

  5.停车泊位经营服务承诺书和管理制度等材料。

  三、备案时限

  机动车公共收费停车场和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在设置完成并投入运营后5日内,经营者应当到所在旗县市城管部门或公安交管部门进行备案。

  备案机关应当在5日内对备案企业一次性告知备案材料,符合备案条件的2个工作日后出具备案证明;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则在30个自然日内完成整改后出具备案证明,整改期间可正常营业;整改到期后仍未按照技术标准进行补正的,则不予备案。备案机关完成备案后,应将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和公共收费停车场或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地理位置推送至相关监管部门。对于应当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在停车场审批后30日内到价格主管部门履行定价程序。需要变更备案事项内容的,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变更。

  四、备案编号

  机动车公共收费停车场和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具体编号由汉字、数字和字母组成,以蒙F010001D或者蒙F01L001T为例:

  蒙代表内蒙古;F代表兴安盟;前两位数字01为旗县市代码;后四位数字0001为停车场序列编号,L001为道路停车泊位序列编号(编号需按顺序编写,不得空号);最后一位字母为停车场类型代码(政府定价类代码为D,市场调节价类代码为T)。

  代码分别为:乌兰浩特市01,阿尔山市02,扎赉特旗03,科右前旗04,突泉县05,科右中旗06。

  五、工作职责

  各旗县市住建局、城管局、公安交管、发改、财政、税务、自然资源、市场监管、人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抓好日常监管,加强部门间的联动协调,实现信息共享。盟直有关部门做好统筹调度、监督指导工作。

  (一)住建部门

  做好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顶层设计,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旗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城管部门

  1.根据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建设标准、城市交通发展状况和国家相关规定,对路外经营性公共收费机动车停车场进行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备案时限、程序,规范公共停车场运行秩序;

  2.对路外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车位施划、场内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停车设施设备等日常运营开展动态监督工作;

  3.摸清机动车停车资源底数,建立统一的机动车停车信息管理数据库,及时公布公共机动车停车场泊位的分布位置、数量及收费标准等信息,最大限度开放停车数据,促进停车信息共享;

  4.组织对辖区内机动车公共免费停车泊位的施划工作;

  5.设立军警和持《残疾军人证》免费标识,做好持免费证件入场停车工作;

  6.做好与辖区交管部门对接,加强对路缘石以上静态机动车停车的日常执法工作,保持良好的机动车停车秩序;

  6.配合辖区财政部门,对利用公共资源设置的城镇机动车停车场取得收费收入的,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国库;

  8.做好路缘石以上机动车停车管理的投诉应诉工作。

  (三)公安局交管部门

  1.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做好道路路内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规划工作;

  2.会同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设置道路路内机动车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布道路路内机动车停车泊位的位置、准停时段等信息,建立统一的道路路内机动车停车标志、标识;

  3.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流量、停车需求变化等情形,结合社会公众意见,调整和管理道路路内机动车停车泊位;

  4.对设置的收费道路路内机动车停车泊位联合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备案和监管,建立备案流程和监管制度。

  (四)发改部门

  1.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规定的程序,制定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2.负责对执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车设施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按照权限公示本行政区域内执行政府定价的收费机动车停车场的相关信息。

  (五)财政部门

  1.做督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权属部门做好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要求执行,履行出租出借审批、备案程序,出租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加强对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的监管。未按照规定履行程序的,不得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经批准出租出借的资产不得转租转借。存在违规出租出借行为的,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追究责任。

  (六)税务部门

  1.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纳税人缴纳税费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应收尽收;

  2.负责督导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纳税人按规定使用发票,对于备案的纳税人优先推行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辅导有条件的备案纳税人实行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支付即开票’功能;

  3.负责依法查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纳税人偷税漏税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4.加强同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和互通,定期从相关部门获取备案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纳税人信息,强化协同管理能力。

  (七)自然资源部门

  1.核实新申报机动车停车场是否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停车场专项规划等相关要求,并规划预留停车场用地;

  2.加强对机动车停车场用地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改变土地批准用途、违法占用土地、破坏耕地等停车场用地行为。

  (八)市场监管部门

  1.负责机动车停车场收费价格监管;

  2.负责机动车停车场市场监管领域相关执法工作。

  (九)人防部门

  1.负责对作为停车场使用的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未尽事宜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旗县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公共停车场职能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机动车停车场通用设置技术标准

  机动车停车场通用设置技术标准

  一、出入口

  (一)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干路交叉口,自道路红线交叉点起沿线70m范围内不应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2.距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近边缘线不应小于5m;

  3.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m;

  4.距公园、学校及有儿童、老年人、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最近边缘不应小于20m;

  5.其他需要符合的规定。

  (二)室外停车场的出入口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停车数为50辆及以下时,可设1个出入口,宜为双向行驶的出入口;

  2.当停车数为51—300辆及以下时,应设置2个出入口,宜为双向行驶的出入口;

  3.当停车数为301—500辆及以下时,应设置2个双向行驶的出入口;

  4.当停车数大于500辆时,应设置3个出入口,宜为双向行驶的出入口。

  (三)室外停车场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各出入口的间距不应小于15m;

  2.单向行驶的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4m,双向行驶的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7m。

  (四)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后应保证道路沿线出入口的安全停车视距,安全停车视距应符合《城市道路路内停车位设置规范》(GA/T850-2021)的相关规定。

  二、道闸

  道闸安装牢固,无砸车隐患;牌照识别系统识别准确,开启灵活;设备表面清洁无锈蚀。

  三、标识

  (一)停车场基础设施中的标志、标线、图形、文字、颜色、效果及设置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2022)、《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2015)的国家标准规定。

  (二)停车场入口处,需设置明显的停车场主管部门监制的停车场管理标志、明码标价公示牌(出入口不在一处的需分别设置)。

  (三)停车场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材料应符合以下标准:

  1.指示标志牌为蓝底、白图形;

  2.标志牌铝板厚度必须大于2mm,圆形标志牌直径不低于60cm,非国标类标志牌,如“进、出口”标志,一般为40cm×60cm或50cm×80cm;

  3.反光膜按照国标要求,停车场内使用的反光膜必须达到工程五级以上;

  4.标志杆和挡轮杆使用镀锌管,直径必须大于2寸,管壁厚必须大于3mm(如管两端封闭,由建设单位监测);

  5.标线除禁停地段和双向车道中间分隔虚线使用黄色外均使用白色,停车泊位的线宽是10cm,分道线宽15cm;

  6.柱式标志的高度须大于180cm。

  (四)停车场入口处须设限速标志(限速不高于15km/h)和停车场标志;地下停车场和立体停车楼(机械式车库)入口处须设置限高(所限高度为室内通道最小净空)、禁鸣等标志。

  四、标线

  (一)停车泊位标线一般应用道路标线漆施划,标线的宽度为10cm。平行式停车泊位规格:长600cm、宽220cm,条件允许的情况,宽度可适当降低,但最窄不应小于200cm。垂直式和倾斜式停车泊位规格:长600cm、宽度250cm。除道路停车泊位及特殊场地外,其他停车泊位须加装挡轮杆,挡轮杆离地高15cm,离物体距离1.1m。

  (二)停车场内的交通组织以单向循环为原则,通道宽度达到6m以上的可以设双向行驶;进出口处停车泊位设置以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为原则,须与人行道边缘保留必要的通行空间;小区内通道、消防通道不得设置停车泊位。

  (三)人行道上不应设置大型停车位;在人行道上设置的停车位与盲道的间距应不小于1m。

  五、防护设施

  (一)凡是室内立柱或通道凸出部位必须加装反光护角,颜色为黑、黄相间;通道转弯处的车位须加装防护桩;停车场内视线不良之处,须增设反光凸镜,反光凸镜的视野不小于150度角。

  (二)停车场封闭隔离设施须按照相关部门要求设置,保证牢固有效。立体停车楼(机械式车库)必须提供市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检测所的总体合格证书。

  六、地面

  小型车停车场地面须硬化平整,无渗漏,无损坏及污迹,地面无起砂现象;货运停车场可参照设置。

  七、管理员岗亭

  路外停车场可以设置管理员岗亭,安装牢固,配件安全,标识清晰,完好无损。

  八、停车诱导系统

  建立三级诱导屏,诱导屏的外形尺寸为200cm×110cm,材料采用3mm的铝板,面板贴二级反光膜,上面有停车场名称(包括蒙文)、停车场标志和空余泊位及4位数的数码显示窗。数码显示窗用于显示该停车场的空车位数量。立柱为镀锌钢管,钢管直径不小于110mm。牌面底沿距地面不小于2500mm。背面材质与正面一致,标语为文明出行规范停车。

  九、收费系统

  (一)可实现数据兼容,停车场收费管理系统应当具备智慧化管理功能,采用TCP/IP协议,系统要符合《停车服务与管理信息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1302-2016)、《公共停车场(库)信息联网通用技术要求》(GB/T29745-2013)等标准要求。停车场车位信息、车辆出入照片、视频监控等停车数据须按要求接入市级停车信息管理系统。

  (二)收费系统应灵活易用,可实现任意时间、任意金额的加载,相关数据可实现实时同步。对于道路停车泊位和开放式停车场要利用POS机和地磁感应器等设备进行收费和停车场(位)的管理。

  (三)收费系统应配备符合收费条件的有效检定证书的计时、计费设施设备,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机)应当依法检定、检验合格后在有效期内使用。

  十、停车场入口不停车快速通行系统

  对于封闭式停车场在出入口处应利用车辆号牌识别、射频技术或ETC电子不停车收费等技术手段,实现车辆在不停靠的情况下快速进出停车场,解决因停车场收费排队等候而造成的道路拥堵。

  十一、监控系统

  在停车场出入口要安装牌照识别系统,拍摄所有出入车辆,照片能够清晰可辨车辆的外貌和车牌,停车场内要无盲区安装视频监控,对于夜间经营的停车场,停车场监控应安装必要的补光设备。停车场视频资料能够清晰可辨车辆状态和停车场内人员活动情况,确保停车安全。视频采用前端存储,即在停车场进行存储,市级停车信息管理系统要进行提取视频可通过接口协议直接进行。视频存储时限至少为30天。

  十二、车位引导系统

  停车位在500个以上地下停车场,应通过车位探测器,将停车场的车位数据实时采集,系统对停车场的车位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并按照一定规则通过数据传输网络将信息送至中央控制系统,由中央控制系统对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后放到数据库服务器,同时将各相关处理数据通过信息发布系统,给停车场内各指示牌、引导牌等提供信息,指导车辆进入相关车位。对于数据库服务器中的车位信息,系统提供数据查询接口。

  十三、反向查询系统

  停车位在1000个以上地下多层停车场,在停车场内各电梯口应安装查询机,快速引导车主找到车辆停放位置。

  十四、无障碍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应当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和相关标志,做好无障碍停车泊位的指引,并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相关规定要求。无障碍停车泊位配置数量及施划应执行以下标准:

  (一)公共建筑基地内,总停车位数在100辆以下(含100辆),应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100辆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总停车数1%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二)城市广场、公园绿地停车场,总停车数在50辆以下(含50辆)应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50辆以上至100辆以下(含100辆)应设置不少于2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100辆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总停车数2%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三)居住区停车场和车库,总停车位应设置不少于0.5%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若设有多个停车场和车库,宜每处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四)无障碍停车泊位标志示例

  十五、充电设施车位

  公共停车场应当符合专项规划建设标准,建设充电设施比例不低于车位数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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