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我盟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确保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盟住建局起草了《兴安盟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信用建设“红黑榜”暂行制度》,现广泛征求意见,于9月19日前将修改意见以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反馈至兴安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 系 人:王鼎贺(建筑市场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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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箱:mzjjjzscjg@163.com
附件:
兴安盟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信用建设“红黑榜”暂行制度(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盟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以信用引导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自觉规范市场行为,坚持安全生产,保障工程质量,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建部印发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建筑工程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我盟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工程检测、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 依据本制度,全盟住建部门负责认定、采集、上报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红黑榜”信息。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严格审核的工作标准,遵照事实、谨慎认定。
第四条 盟住建局负责全盟区域内的“红黑榜”总体认定、发布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列入“红榜”名单:
(一)受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盟级以上住建部门表彰表扬的;
(二)争先创优,作为主创单位在全盟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获得盟级及以上建设工程奖项的;
(三)重视研发,积极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获得区(省)部级以上工法、专利和科技进步奖的,或者参与编制区(省)部级工程建设标准及施工规范的;
(四)响应政府号召,积极投身抢险救灾、公益事业的;
(五)纳入旗县级及以上质量或安全观摩项目名单的;
(六)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满足现场质量安全管理相关要求,具有代表性的;
(七)其他符合条件可列入“红榜”的。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列入“黑榜”名单:
(一)在行政审批、评优评先、业绩核查、招标投标、现场履职等方面存在弄虚作假等不正当行为,被依法查处的;
(二)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后未履行承诺,被依法查处的;
(三)发包单位将建设工程违法发包的;承包单位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挂靠等违法行为的;招标单位、投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过程中以串标、围标、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的;
(四)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注册资格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整改的;
(五)违反《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建筑工程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或一次性记分达12分的;违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建筑工程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涉及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受到相应行政处罚的;
(六)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迟报、瞒报谎报质量安全事故的;
(七)出具虚假工程检测报告、工程造价咨询报告;或出具的工程检测报告、工程造价咨询报告经核实多次严重超出国家、行业允许误差范围的;
(八)未满足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相关要求,12个月内同一企业在同一旗县市三个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施工企业承建工程经责令停止施工后,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整改的;
(九)因违反质量安全施工管理、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受到旗县级及以上住建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十一)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经专家论证、危大工程未验收、危大工程未编制方案等违反《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规定的》中相应罚责的;
(十二)未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施工的;
(十三)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度,拒不整改或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四)在信访投诉中,核实为单位或个人虚假投诉,且未及时妥善处理,引起群众重访群访或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十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合同义务,拒不整改的;
(十六)工程建设活动中涉黑涉恶被政法机关依法查处的;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严重不良行为。
第三章 信息认定
第七条 “红榜”名单按照企业自主申报的原则,由企业提供获奖证书、表彰文件等证明依据,并附在“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http://zxgk.court.gov.cn/shixin/)”“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监管公共服务信息平台(https://zjt.nmg.gov.cn/nmgzhjg/publishweb/nmjgpublish/index.html#/)”等网站查询无重大失信行为,未被列入相关“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的佐证截图。
第八条 “黑榜”名单由认定部门依据生效的判决文书、仲裁文书、行政处罚、行政处理、通报批评等产生,审慎认定并书面告知当事方,当事方自收到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认定部门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当事方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认定部门应当采纳。
第九条 每个季度结束后5日内,盟住建局和各旗县市住建局负责统计、上报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红黑榜”名单信息,盟住建局负责统一汇总。
第四章 信息发布及应用
第十条 “红黑榜”信息经局务会研究后,原则上每季度发布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审核发布。在兴安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媒介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列入“红榜”的公示期限一般为3个月,列入“黑榜”的公示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半年,由认定部门确定,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公示期满仍未整改到位的,认定部门可决定延长公示期。
第十二条 对列入“红榜”的主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优先推荐评优评先、适当减少检查频次、实施差异化管理等激励措施。
第十三条 对列入“黑榜”的主体,在公示期内采取限制推荐评优评先、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增加检查频次、限制享受行业内优惠政策等措施加强监管,实施惩戒。
第十四条 报送自治区级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草原杯”工程质量奖和盟级以上奖项的房屋市政工程,可参考在基础、主体、装饰装修等三个施工阶段是否列入“红榜”名单情况,以及整个施工周期内是否列入过“黑榜”名单情况,确定其是否报送。
第十五条 参评自治区级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自治区“草原杯”工程质量奖和盟级以上奖项的房屋市政工程,如建设、监理、施工企业在黑榜影响期内,不得参评相应奖项。
第五章 修复机制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红榜”的,认定部门应予以撤销,并列入“黑榜”通报批评;被列入“黑榜”的单位和个人,由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认定部门可根据整改情况,书面申请缩短其“黑榜”公示期限,但公示期限最短不得少于1个月,连续两次以上列入“黑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缩短其“黑榜”公示期限。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本制度由兴安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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