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住建局: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市场行为和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内建标〔2024〕52 号)要求,现将《兴安盟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兴安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24日
兴安盟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监管,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市场行为和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内建标〔2024〕52 号)文件要求,我盟全面开展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专项整治行动,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此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全盟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专项整治,严厉惩治国有资金投资领域中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违规违法行为,增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责任担当意识、诚实守信意识、自我约束意识,优化建设工程中介服务的营商环境,切实维护建筑市场中各方主体的正当权益,提升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队伍的综合素养,共同营造清正廉洁的市场环境。
二、整治范围
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编制完成的我盟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相关编制企业业务开展情况及执业人员从业情况。重点整治成果文件中招标控制价编审、工程结算审核、全过程造价咨询(跟踪审核)三类业务。
三、整治重点
重点整治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否违规承接业务,咨询合同签订及履行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按照执业操作规程、质量控制规程执行,成果文件质量,咨询收费是否合规,是否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一)承接业务方面
1.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2.转包或承接他人转包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3.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营业执照,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营业执照;
4.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咨询合同方面
1.未签订书面合同;
2.已签订书面合同但未采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条款不完整(如缺失合同标的、服务内容、范围、期限、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条款)或约定内容不清晰;
3.未按照合同约定方式、期限等提供造价咨询服务。
(三)执业操作规程、质量控制规程执行方面
1.未严格按照执业操作规程相关流程开展业务;
2.全过程造价咨询(跟踪审核)项目过程中不按规定出具跟踪审核意见或未实质性出具意见;
3.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档案文件未及时归档或有缺失,保存环境、时限是否符合要求;
4.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未执行三级复核制度;
5.各专业人员配备是否齐全,成果文件是否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签字盖章;
6.注册类执业人员是否存在超范围执业;
7.注册类执业人员有无挂证情况;
8.造价工程师注册申报资料不实,社保与注册企业不符,注册证书超过有效期限,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四)成果文件质量方面
1.是否按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控制价;
2.规费、税金、安全文明施工费是否按国家或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计算;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是否按国家工程量清单规范执行;
4.暂列金、暂估价是否按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要求执行,暂估价认价程序及价格标准是否合规合理;
5.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否修正;
6.竣工结算中的工程变更综合单价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时是否按清单规范执行;
7.竣工结算审核时会否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竣工结算是否按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8.竣工结算是否对定额缺项咨询补充或合理调整定额基价;
9.主要材料价格调整是否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是否按约定的条款执行计算,是否存在与市场价格偏离较大的情况;对施工合同中不符合相应规定的条款是否按约定执行,是否尽到告知义务等。
(五)咨询收费方面
1.刻意压低基本收费,追求高额追加费用;
2.弄虚作假,抬高送审造价,获取不当追加费;
3.同一部位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子目重复计算核增核减追加费;
4.将结果未出的项目“评优评杯”奖励导致的造价变化列入核增核减追加费基数;
5.全过程造价咨询(跟踪审核)项目未按照合同约定计列追加费;
6.在咨询活动中以给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7.暂列金是否按规定要求列入核增核减计费基数;
8.采用其他方式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4月底前基本完成)。
各旗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时部署、宣传贯彻专项整治行动,组织相关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查自纠报告》(附件1)、《工程造价专项整治企业自查自纠汇总表》(附件2)进行自查自纠。各造价咨询企业于2024年4月30日前将自查自纠报告及汇总表扫描件上报注册地旗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按照《工程造价专项整治资料清单》(附件5)要求准备材料。
(二)全面检查阶段(7月中旬完成)。
各旗县市住建局对所管辖地区的国有投资项目造价成果及相关编制企业进行全覆盖整治检查,对企业自查自纠报告认真核实,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组织专家进行集中质量检查,对审计中反映的造价咨询企业把关走过场、造价严重失真、抬高报审价获取高额造价服务费等服务乱象应进行重点检查,形成检查报告及填报《工程造价专项整治成果文件检查表》)、《工程造价专项整治检查汇总表》,于7月30日前报送至兴安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定额中心。
(三)抽查阶段(9月下旬完成)
兴安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内建标〔2024〕52 号)要求对上报的检查成果进行抽查并形成报告,于2024年9月30日前上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旗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高度重视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按照方案要求和时间节点抓好落实、有序推进,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动真格、出实招、见实效,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聘请造价咨询领域专业人士或相关机构协助开展各项检查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各项抽查检查任务。各旗县市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于每月25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进展。
(二)严肃工作纪律。
各旗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检查中要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对检查项目的商业信息应当保密,不得泄露给被检查企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被检查企业正常开展的咨询业务和经营活动。
(三)坚持从严整治。
各旗县市在检查中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细致,精细核对存疑点、问题点、错漏项,对照检查要求将相关问题记录在案,跟踪整改到位;严格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采取警告、罚款、取消准入资格等处罚方式,对违法违规的企业、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积极跟进整改。
各地要及时对督查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确立整改目标,明确整改时限,对拒不整改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确保专项整治有成果有实效,营造风清气正的造价咨询行业风气。
(五)建立长效机制。
对专项整治效果进行总结评估,总结经验,查找不足,着力解决当前造价咨询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注重了解企业遇到的实际困难。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探索更好的监管方式和手段,完善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共同推动全盟造价咨询行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