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结合自治区住建厅、兴安盟安委会相关会议和文件精神,按照自治区住建厅《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内建质〔2022〕48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全区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内建质〔2022〕99号)和《兴安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 <兴安盟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的通知》(兴建办发〔2022〕36号)文件要求,我局成立以党组书记、局长王福顺为组长,副局长陈君、四级调研员吴玉祥为副组长,盟质安技术服务中心为组员的领导小组, 兴安盟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对全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抽查。现将抽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本次检查针对在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存在的施工安全隐患进行了重点的检查。本次共检查在建工程31个,下发《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22份,《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整改通知书》8份,发现安全隐患总计226条。
从总体情况来看,各旗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能够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住建厅和我局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履行建筑施工安全及质量监管职责,多数受检项目能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能够对发现的工程施工安全隐患及时自查自纠,较好的推行安全标准化建设。但在检查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着力加以解决,在土建、施工用电、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等方面仍存在许多问题和隐患,现将主要问题通报如下。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施工现场施工安全存在隐患
1、起重机械及高处作业吊篮方面:多塔作业方案没有针对性;个别塔吊防护棚未搭设,基础有积水现象;塔吊变臂安装未编制专项方案;塔吊附着处钢板网未固定牢固;塔吊索具有断股现象;塔吊附着联接框架未与塔吊标准节牢固抱紧;塔吊附着撑杆与建筑主体连接处的调节螺栓未将螺母紧固;塔吊防雷接地未使用扁钢压接;施工升降机使用下限位保护器作为停止运行的开关;升降机现场无使用说明书,间距附墙架间距超规范要求并需调整;吊篮支架安装方式与说明书不符,需重新安装验收;吊篮上限位保护器失灵,不能起到保护作用现场汽车吊无专项施工方案、无维护措施。
2、施工用电方面:部分电缆沿地明设,未采用埋地敷设或敷设深度过浅;部分配电箱缺少重复接地或未用扁钢压接;部分配电箱破损、进出线混乱用线颜色标记不符合要求,存在混用和相互代用现象部分线路老化;部分配电箱电线颜色标记(N线PE线)不符合规范要求;存在同一开关箱控制多台设备现象;部分箱体无用电系统图,箱体与箱门未采用编织软铜线做电气连接;部分配电箱箱体与箱门未采用编织软铜线做电气连接;部分配电箱缺少配电线路图或配电线路图与实际不符;部分开关箱存在控制2台及以上设备情况;临时用电档案资料不齐全,验收表无总监签字盖章。
3、土建施工方面:立网有破损缺失现象,平网有局部破损;基坑周围缺少安全防护;建筑施工缺少安全通道;立面剪刀撑未连续设置;脚手板未满铺;模板支撑体系未按方案实施,缺少纵向扫地杆;卸料平台临边封闭不全;悬挑脚手架螺丝未拧紧;卸料平台钢丝绳固定点未按方案设置;卸料平台边缺少挡脚板;楼梯缺少扶手、临边防护;已拆除脚手架楼层未设置规范的临边防护。
4、安全管理及文明施工方面:车辆冲洗设施损坏、现场材料码放不整齐,未标明名称规格;加工区、主干道路未硬化;垃圾、沙土较多未及时清理和覆盖;消防器材配备不足;钢筋区配电箱前堆积杂物,没有足够的工作空间和通道;缺少安全警示标语;未湿法作业;食堂无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监理单位存在问题
监理规划、实施细则内容没有指导性;部分监理单位监理责任制责任人没有签字,未对危大工程编制规划和细则,个别验收表中签字与日记记录不符;未对人员教育进行审查、没有审查记录,没有对安全隐患下发过通知。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做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年各项工作
各旗县市住建局和各责任主体要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年各项工作要求,认真梳理和总结三年行动开展以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进展情况,形成制度成果,建立长效机制。开展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活动,鼓励企业在制度上、管理上、施工工艺和技术等方面创新,宣传企业好的经验和做法,树立正面典型,曝光反面典型案例。提升本质安全。
(二)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规章制度,落实安全文明措施费保障制度,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持续加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从公司管理的角度,帮助项目部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提高施工现场施工安全标准化水平。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法定职责和义务,提高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能力。
(三)持续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
各旗县市住建局要结合自治区住建厅及盟住建局《实施方案》要求,在企业全面自查和第一轮检查全覆盖的基础上,结合盟安委会《全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工作要求,开展施工安全隐患排查“回头看”,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特别要针对起重机械、深基坑、高支模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要开展有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严格落实整改要求,逐一消号,问题不整改的严禁施工,严禁工程项目冒险施工、带病作业,确保我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兴安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