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提质发展的工作意见》政策解读
一、出台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九大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要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定和政策导向,降低能耗物耗,行程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习近平总书记三次参加内蒙古代表团审议并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坚持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构筑北方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去年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生物多样性峰会上,习近平主席郑重承诺将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达到峰值,2060年实现碳中和,这是对我国低碳发展的总动员令。自治区党委十届十三次全委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也将推广绿色建筑作为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措施。形势和任务对建筑节能降耗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是加强建筑节能监管,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需求。当前,我盟能耗“双控”任务十分严峻,建筑行业占社会总能耗约三分之一,我盟气候寒冷,采暖期长,既有建筑能耗相对较高,绿色建筑发展品质不高,可再生能源建筑、建筑节能的新技术应用率相对较低,建筑工业化底子薄,从业人员专业素质相对较低,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要的期盼还有较大差距。2019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在发布实施通知任务分工中,自治区政府要求有关部门和地区组织落实。制定与地方性法规相配套的政策性文件,进一步明晰全流程各部门各环节责任,完善政策体系、管理体系、技术体系,加强建设期和运营全过程中的节能监管,全面落实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目标任务,是发挥政府和市场“两只手”作用、合力推进节能和绿色建筑新发展的必要选择。
二、制定依据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1〕21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的配套文件。
三、主要内容
《工作意见》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绿色、低碳与可持续发展为主线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提升人居环境品质,推动我盟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为住建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部分是发展目标,确定了2022年、2025年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重点发展领域主要目标。
第三部分是“重点任务”,确定了建筑能效提升、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推动建筑工业化发展、绿色建材推广应用、推动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科技创新和“四新”技术应用、扩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推进绿色施工等8项重点发展领域17项重点任务,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提供方向指引。
第四部分是“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我盟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工作;二是加强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管。建立从立项、规划、用地、设计、审图、施工、检测、验收、评价等全过程监管机制,落实开发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执行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法规政策、标准规范的责任。三是加强人才培养和宣传引导。加快提升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能力,推进实施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培训,持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技术能力,实现人才职业能力由弱势向强势转变。四是完善激励政策,继续落实税费减免和评优创先政策,做好绿色金融发展。五是强化责任考核。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生态文明建设责任目标考核,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目标任务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