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政务公开 > 其他 > 通知公告

【文件】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盟住建局 作者:盟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3日 分享到:

(兴署发[2020]108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盟物业管理工作,全面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营造安居乐业的良好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生活满意度,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业管理促进物业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5〕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盟实际,现就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政府治理为主导、居民需求为导向、改革创新为动力,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的“旗县、街道(苏木乡镇)、社区(居委会)”三级物业管理工作体系,强化物业管理各方主体责任,有序推进小区规范化、长效化管理,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和部门监管中的“短板”问题,全面提升物业管理整体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联动、条块结合、行业监督的原则,坚持分步实施、重点突破、典型示范、有序推进。建立健全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属地街道(苏木乡镇)负责、社区(居委会)协助落实、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上下整体联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属地街道(苏木乡镇)、社区(居委会)和业主自治组织的作用,增强物业管理工作合力。进一步完善物业服务市场化运作机制,通过扶优扶强,提高物业服务专业化水平,推动物业服务集约化、专业化发展。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小区配套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

  1、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验收的管理。建设单位必须严格依照规划和设计要求配备物业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和共用设施设备。相关管理部门和专营单位要严把小区房屋、电梯、公用设施(道路、照明、供电、供水、供热、排污、广电、通信等管网及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物业用房、社区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环卫设备、停车场等)、消防安保设施及绿化景观等的质量和技术标准关,未达到要求和不符合标准的,不予竣工验收,严肃查处开发建设单位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工作创造有利条件。项目交付后,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保修期限和范围,认真履行保修责任,未按规定履行质量保修责任,或同一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未得到有效解决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

  2、强化停车设施建设及管理。住宅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住宅小区竣工交付满2年且尚未出售、附赠的车库、车位,倡导开发建设单位或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招租,不得闲置。切实提高地下车库、车位使用率,减轻地面停车压力。积极推广智能化停车设施在住宅小区的应用,合理规划设置充电桩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并按相关要求加强管理。

  3、大力推进智慧物业建设。依托智慧城市建设,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搭建智慧物业平台,开展公共设施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智能停车管理等智能化物业服务综合管理应用。鼓励、引导物业服务企业、通讯运营企业和社会资本对已建小区进行智慧物业改造,实现小区门禁管理、车辆(车位)管理、安全管理、物业管理、便民服务管理智能化和信息化。将物业智慧化服务纳入老旧住宅小区改造范围,最低要做到门禁管理、车辆(车位)管理、物业管理、便民服务智慧化。

  (二)着力破解物业管理难题

  1、强化物业承接查验管理。物业服务企业接管项目前严格按照住建部《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建房〔2010〕165号)进行物业承接查验。由社区(居委会)指导下成立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间进行承接查验,街道(苏木乡镇)、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代表应共同参与物业设施设备承接查验工作,杜绝“带病”交付现象。在物业承接查验中有恶意串通、弄虚作假、侵犯业主权益的,要依法追究企业法律责任。

  2、大力推进物业管理服务规范化建设。深入开展“物业服务质量提升年”活动,全面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进一步形成“标准明确、管理精细、服务规范、质价相符、监管有力”的物业服务市场机制,促进全盟物业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各地物业主管部门要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全面推行住宅小区服务窗口、服务岗位和服务内容规范化建设,从物业服务最基本的内容、标准和流程上抓好落实,逐步形成物业管理服务规范化运行框架。今年年底前,各地要确定2-3个住宅小区作为物业管理服务规范化建设示范项目,要求达到住宅小区服务岗位硬件设施到位、制度公示规范、服务管理规范、服务行为规范,实行物业服务人员着装标准化、服务事项公开标准化、设施设备管理标准化、标识标牌标准化、内业档案管理标准化。力争在1—2年内,通过以点带面,充分发挥物业服务规范化示范项目的品质示范作用,促进物业服务的品质化、精细化、专业化,推动全盟物业管理服务长效机制建设。(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规范化示范项目建设标准见附件)

  3、加强物业服务项目退管后的应急处置。物业服务退出后小区业主不能统一意见的,由所在街道(苏木乡镇)实施过渡期物业管理。过渡期间由街道(苏木乡镇)选派物业服务企业。对拒不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街道(苏木乡镇)应将有关情况书面上报地方政府,及时制定管理预案,并组织实行准物业管理或小区业主自治管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交纳,业主委员会负责收取。各地可成立国有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具体负责提供准物业管理服务。

  4、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的通知》(兴建办发[2019]124号)规定,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工作。要建立保修期届满提醒制度,督促建设单位切实履行保修义务。建立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工作机制,凡影响小区公共安全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业主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维修、更新或改造,针对危及房屋使用和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可开通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绿色通道,简化资金使用审批程序,业主单位确定无法落实的,由所在街道(苏木乡镇)代为维修、更新、改造。探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筹补充机制。

  5、创新电梯安全管理方式。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进一步落实住宅小区电梯使用和维保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及时消除电梯使用安全事故隐患,保障电梯安全运行。要加强电梯维护保养工作,对小区电梯运行和维保实行风险管理,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和电梯维保公司运用物联网技术进行电梯安全管理和维保管理,不断创新电梯安全监管工作,促进电梯维保管理工作的高效和透明。积极探索引入电梯安全公共责任保险机制,加大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推行力度,力争三年内,全盟住宅小区在用电梯投保率实现全覆盖。

  6、加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及标准。各小区要严格按照本地生活垃圾分类的要求建设统一标准的垃圾分类点、设置统一标准的各类垃圾桶和有害垃圾收集柜(袋)、设置装修垃圾投放点等分类设施,鼓励采用智能化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分类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更新工作,履行好投放管理责任人义务,确保小区垃圾分类工作正常开展。

  7、加大小区执法力度。推动行政执法部门加大执法力度,经常深入小区开展执法活动。根据各执法部门工作职责,强化现场联合执法,着重解决物业小区违章搭建、占用消防通道、侵占公共部位、违规充电、乱停车、破坏公共绿地、“住改商”等突出问题。小区管理责任人要及时规劝、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制止无效的要向执法部门申请执法。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和小区所在街道(苏木乡镇)、社区(居委会)要积极配合执法工作。

  (三)加强对物业服务的监督管理

  1、严格物业服务企业履职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切实履行职责。提供物业服务时,应当公示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明确服务责任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等。对于业主违规装修、随意停放车辆、私搭乱建、毁绿种菜等行为要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制止无效的,要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依法处理。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配合做好垃圾减量分类、文明创建、平安建设和出租房管理等工作。

  2、严格物业服务企业选聘。严格执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督促建设单位在新建住宅小区销售之前,依法依规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确保物业服务全覆盖。政府购买物业服务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鼓励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授权下,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3、规范物业管理项目退出管理。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报告属地街道(苏木乡镇)和物业主管部门,实施退出程序。物业服务企业须在街道(苏木乡镇)的监督管理下,做好项目清算和资金、设施设备移交等工作。街道(苏木乡镇)应加强退出管理工作,及时制定物业管理项目退出应急预案,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做好退出、移交工作,并在退出后至新物业选聘到位前的过渡期内,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社区化准物业管理。物业主管部门应做好项目退出管理过程中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4、依法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行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实行等级管理,提高物业服务透明度。对照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构建“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体系,实行优质优价。鼓励规模较小的住宅小区推行酬金制物业服务收费。加大对物业管理中乱收费行为的监管打击力度,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5、强化物业管理日常考核。加强行业动态检查,定期和不定期对物业服务项目开展考核。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与扶持奖励、项目承接等直接挂钩,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做大做强。对考核较差、检查整改不落实的物业服务企业,要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行严格管理。对于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建议业主委员会按规定程序予以解聘。

  6、切实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安全防范工作。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强化安全红线意识,全面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切实消除盲区漏洞。突出重点深入开展本地区物业服务区域内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扎实做好小区消防车通道、电动车充电专项治理活动。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和相关技术要求,加强对物业服务区域内供电系统、弱电系统、消防系统、电梯系统、给排水系统、供气系统、安防系统等设施设备的巡视检查,并做好检查台帐记录,确保设施设备正常有效使用。

  7、稳步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物业主管部门要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开、评分和使用等工作,加强与各职能部门、所在街道(苏木乡镇)的联动,及时共享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加强对项目负责人、企业关键岗位人员的培训与管理,建立项目负责人信用档案,杜绝行业恶性竞争,维护良好的物业服务市场秩序。

  8、化解物业服务纠纷。建立多层次、立体化的矛盾纠纷调解网络,构建旗县市物业纠纷调解联席会议制度、街道(苏木乡镇)调解处置和业主委员会自治调解的三级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工作体系。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参与调解工作,促进业主自治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互动,积极推动建立欠缴物业费快速审判机制,及时化解物业管理纠纷。

  (四)建立老旧小区的长效管理机制

  1、加快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各地要依托城市双修和城市精细化管理,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区参与、财政兜底”原则,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工作,科学制定改造方案,进一步统筹管理各项改造内容,确保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扎实推进。加快小区智能化改造,有条件的小区可同步考虑加装电梯,统筹推进。地方政府承担的改造资金要列入财政年度预算,要与国家、自治区安排的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资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统筹使用,切实提高改造资金的使用效率。

  2、加强老旧小区物业管理。旗县市政府要制定出台政策性奖励措施,引导、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参与老旧住宅小区的服务。老旧小区整治后,具备条件的,应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专业化有偿物业服务;不具备条件的由街道(苏木乡镇)组织实施以保洁、保修、保绿、保安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准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探索开放式小区及独栋楼片区一体化物业管理模式,由街道(苏木乡镇)负责,以200—500户为单位,按城市道路边界合理划分开放式小区及独栋楼管理区域。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管理开放式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工作,组织成立开放式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实行准物业管理。

  (五)提高业主自治能力

  1、明确业主委员会工作机制。大力推进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社区在物业管理上的作用,实现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有效协调。切实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监督、指导和培训,提升业主委员会履职能力。探索建立业主委员会监督考评和奖惩制度及运作失灵的救济制度,规范业主委员会的日常运作,不断提高业主委员会的管理水平。

  2、扩大业主委员会成员组成。探索符合条件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鼓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益律师等专业人士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鼓励具有较高政治觉悟和丰富管理经验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可由委员和候补委员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空缺时,可以从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高低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执行秘书,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执行秘书薪酬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

  三、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县市政府要成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党委办、政府办、街道(苏木乡镇)、住建(房产)、市场监管、监察、公安、民政、司法、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金融、综合行政执法、消防应急管理等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制定本地物业管理工作相关政策,部署重要活动,统筹协调重大问题。

  (二)强化属地管理。各街道(苏木乡镇)承担辖区物业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应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指导社区居委会开展物业管理工作。各街道(苏木乡镇)要建立辖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协调联动机制,健全街道(苏木乡镇)物业管理机构,落实物业管理专职人员,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社区(居委会)也要明确1至2名物业管理协管员,负责落实物业管理各项具体工作。

  (三)厘清部门职责。各地要编制住宅小区物业综合管理职责清单和指导手册,厘清各类管理执法事项的主管部门、业务流程、咨询投诉方式等,落实“管理进小区,执法进小区”。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完善物业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物业管理部门联动,协调解决物业管理重大疑难问题。将物业综合管理工作纳入到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四)政策扶持引导。各地要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业管理促进物业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5〕91号)中涉及财政补贴支持等各项扶持政策。要制定出台物业服务企业奖励办法,根据年度考核评定情况给予奖励,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升服务水平。要高度重视物业管理在社区发生“突发重特大事件”中的重要作用,明确将物业管理纳入属地社区联防联控体系,研究制定专项扶持政策,对物业管理企业在社区“突发重特大事件”防控期间增加的额外支出给予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政策扶持。要制定承接保障性住房和老旧小区物业服务奖励办法,对工作考核达标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奖励补助。鼓励物业服务企业转型升级,提升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实现提质增效。

  (五)严格责任追究。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物业服务和管理的日常工作。对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作为、乱作为或在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规范化示范项目建设标准

序号

标准事项

标准内容

一、基础管理

1

小区基本情况

1.承接查验记录及问题处理情况

2.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竣工图

3.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4.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及消防、供水、供暖的试压报告

5.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使用说明文件

6.业主(客户)档案

7.物业日常管理资料

2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情况

1.使用规范文本、内容明晰全面                                                                                                                                                                            2.合同在有效期内,

3

人员配备及规范性情况

1.人员配备按服务等级标准或按物业服务合同足额配备

2.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书(含分包单位派驻人员)

3.员工分类统一着装、佩戴工作牌,工作规范,作风严谨

4

物业管理制度、岗位工作标准、考核办法制定情况

1.房屋管理制度:零修、急修管理制度,中大修工程管理制度

2.回访制度

3.供水、供电、供热管理制度

4.电梯管理制度

5.卫生管理制度

6.消防管理制度

7.绿化管理制度

8.公共秩序维护管理制度

9.车辆管理制度(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管理)

10.收费和财务管理制度

11.档案管理制度

12.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管理制度

13.各级、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工作标准、考核办法、考核记录

5

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执行情况

1.各类收费标准在明显位置公布

2.物业服务费、经营性收支财务报表

3.公共收益单独列账

4.物业服务费用、经营性收支公开有记录、照片

6

客户服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1.值班每天不少于 12 小时,节假日不少于 8 小时(值班表、值班记录)

2.设立服务电话并在明显位置公布电话号码

3.来电、来访、接待记录和处理记录

4.问题处理及时,有回访记录(与派工单内容相符,并按月或季统计、装订)

7

业主委员会组建备案情况

1.业主大会筹备资料

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业委会备案证明

4.业主大会、业委会会议决定和会议记录

8

业主满意度调查情况

1.征询意见单

2.对征询意见单的满意率统计表(满意率达到80%以上)

3.整改措施

4.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记录

9

服务承诺情况

1.明显位置公布维修服务的承诺

2.服务承诺的落实情况记录

3.零修急修及时率95%、返修率不高于2%(派工单和统计表)

4.回访记录

10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1.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2.维修项目的预算额

3.业主大会意见

4.施工单位情况及施工合同

5.物业维修基金使用后及时在管理项目内公布具体情况

11

现代化管理手段应用情况

1.计算机应用情况和智能化(对讲、监控等)设备的使用情况

2.计算机查询资料包括:房屋、设备的基数,分户档案,费用收缴情况,房屋、设备维修记录

12

主管部门规定落实情况

1.履行了物业服务监督告知单行为

2.对日常违规行为履行了劝阻手续

3.对劝阻无效的行为向相应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二、房屋管理与维修养护

13

标识标志管理维护情况

1.小区平面示意图

2.园区内设有路标

3.楼幢号、单元号、户室号号牌齐全

14

房屋外立面管理情况

1.外墙整洁完好,无破损、脱落、渗水现象

2.外墙无张贴物、无超出外墙立面构件

3.阳台封闭不破坏外立面完整;样式、色调、材质相对统一

15

户外广告牌、霓虹灯、照明等设施的安装及管理情况

1.室外广告牌、霓虹灯安装牢固、规范,无安全隐患

2.主管部门审批手续

3.公共灯具、开关完好,无不亮现象

16

装修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1.装修协议

2.装修申请、审核、监管、验收等记录完备

3.建筑、装修垃圾定点堆放,不影响通行和安全,现场符合要求

4.对违规装修的劝阻、制止证明材料及书面报告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17

无违反规划私搭乱建,无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现象

1.对照规划图现场查看

2.企业书面劝阻、报告文件

三、共用设施设备管理

18

共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1.设备管理制度上墙及执行情况

2.设备运行记录

3.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及岗位证书上墙公示

4.设备定期检查记录、定期维护记录、定期保养记录

19

设备及机房管理情况

1.机房内房间、设备清洁无杂物、无积尘、积水

2.设备内部线路整齐有序

3.有环境要求的设备在机房内要有温、湿度计等

20

设备运行情况

1.操作规程、保养规范上墙及执行情况

2.操作记录

3.现场人员操作情况

4.设备运行、无重大事故发生

21

排水、排污管道通畅,无堵塞外溢现象

排水管道、雨水井、化粪池定期清掏记录

22

道路日常维护保养情况

1.道路无堆积物,路面无破损

2.井盖完好,无丢失

3.井盖与路面保持平齐,无晃动

23

供水系统运行维护保养情况

1.供水设备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记录

2.设备日常巡查记录

3.设备现场工作正常,仪表显示正确

4.设备、阀门状态标识清晰、无锈蚀

5.二次供水设备清洗单位出具的卫生许可证及资质证明

6.水箱清洗人员健康证

7.水质化验单

8.现场水箱间清洁,水箱封闭加锁

9.供水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10.相关记录与方案相符

24

供电系统运行维护管理情况

1.有关通知及记录

2.限电、停电审批材料

4.临时用电管理措施与停电应急处理方案

5.供电设备运行情况记录

6.弱电系统分项巡视、维修记录

7.楼宇智能控制系统、可视对讲系统、闭路监控系统等智能化设施设备运行正常,有记录,并按规定保存

25

电梯运行维护管理情况

1.电梯运行时间明示

2.电梯保养、检修记录

3.电梯机房通风、照明情况

4.电梯轿厢照明情况

5.电梯维保人员上岗证书、维保方的资质证书

6.电梯出现故障后的应急处理方案

四、公共秩序维护管理

26

出入管理情况

1.小区基本封闭

2.主要出入口有人员值守

3.外来人员与物品进出管理制度与执行情况

4.外来人员与物品进出登记记录

27

值班守护巡逻情况

1.秩序维护名单、排班、及岗位分工

2.巡逻岗位工作职责

3.各岗位的值班及交接班记录

28

危及人身安全处有明显标识和具体的防范措施

1.变配电等设备、施工现场等处有明显警示标识

2.危险部位有防护措施

29

消防管理情况

1.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

2.消防器材及其标志完好、有效

3.运行记录、维修记录、保养记录、定期巡检记录、测试记录

4.危险警告标志

6.消防通道开通,通道内无杂物

7.消防应急方案制定

30

机动车停放管理情况

1.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制度

2.各类交通指示标志齐全、设置合理

3.划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放区域

4.车辆进出有登记

5.建立车辆档案

31

非机动车停放管理情况

1.非机动车车辆管理制度

2.车辆摆放整齐

3.管理区域内无随意停放车辆                                                                                                                                                       4.停放处设有充电设备

五、环境卫生管理

32

环卫设施完备

1.设施齐全、设置合理

2.设施保持清洁

33

保洁管理制度

1.岗位责任制

2.保洁员名单和保洁责任区域

3.保洁工作标准和时间安排

34

垃圾收集、清运情况

1.垃圾分类收集

2.生活垃圾按规定时间清运(日产日清)

35

小区环境整治情况

1.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活动

2.制定公共区域宠物管理措施

3.配合有关部门定期消杀,有相应记录

36

物业共用部位保洁情况

1.共用部位保持清洁,无乱贴、乱画,无擅自占用和堆放杂物现象

2.楼梯扶栏、天台、公共玻璃窗等保持洁净

3.小区内道路等共用场地无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37

商业网点环境卫生管理情况

1.商业网点管理有序,符合卫生标准

2.无乱设摊点、广告牌和乱贴、乱画现象

3.排放油烟、噪音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外墙无污染,无居民投诉

六、绿化管理

38

绿地无擅自改变使用用途和破坏、践踏、占用现象

1.绿地内无践踏痕、占用现象

2.设置警示性标识

3.未改变绿地用途(老旧小区改造或办理其他相关手续除外)

39

绿化养护情况

1.绿化存活率达到95%

2.绿地无裸露面积、长势良好、修剪整齐

3.绿化养护措施                                                                   4.绿地无纸屑、烟头、石块等杂物现场符合要求

七、社区文化与精神文明建设

40

社区文化与精神文明建设开展情况

1.小区内设宣传栏等设施

2.各类宣传资料及宣传栏内容

3.举办各类活动的计划、记录、照片等

4.社区文化活动建设的介绍及记录

八、管理效益

41

本小区物业管理经营状况

1.物业服务费收缴情况表

2.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缴率80%以上

42

便民服务开展情况

1.便民服务项目一览表

2.提供服务的相关记录

  

     附件: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pdf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地 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兴安盟党政大楼 电话: 0482-8266928 传真: 0482-8266928 Email: xamghj@163.com

兴安盟住建局主办 网站标识码1522000019 蒙ICP备05002755号-2蒙公网安备 15220102010055

Copyright 2015 www.xam.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