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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兴安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预警制度》的通知.

来源:盟住建局 作者:盟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6日 分享到:

  兴安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兴安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预警制度》的通知

  各旗县市住建局:

  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高效的投诉预警机制,进一步规范我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现将我局制定的《兴安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预警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兴安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26日

  兴安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投标活动投诉预警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高效的投诉预警机制,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定本制度。

  一、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须具备项目审批手续已履行、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它技术资料等基本条件;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等)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责令招标人改正,并发出警示。

  二、招标人应当确保招标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设置明显高于项目实际需要和脱离市场实际的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和其他明文禁止的规定,有违反相关规定的发出警示。

  三、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对评标过程全程监督、观看,如发现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有违规行为要保存证据,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研判发出警示。

  四、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招标代理机构应掌握有关招标投标法规和相关规定,熟悉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依据委托合同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在招标项目代理涉及的秘密不得泄漏,对招标代理过程中有违法法规行为发出警示并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检查、调查。

  五、规范开评标程序。开标评标活动由招标人组织,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委员会的确定方式及评标办法,依法依规抽取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活动由评委会自行完成,评标过程中如遇疑问可及时呼叫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进行针对性答疑,但需在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监督人员监督下进行。同时对开标过程中投诉潜在信息进行收集,通过研判并发出警示。

  六、妥善处理投诉

  (一)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对上述异议招标人在依法依规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并依据研判发出警示。

  (二)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要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要求,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对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投诉人要予以记入“黑名单”、行政处罚、市场清出等处理。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兴安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兴安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预警制度》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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