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收取费用的通知
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旗县市住建局,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减轻投标企业负担,优化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我盟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已实现全流程电子化,不存在印刷、邮寄的成本,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投标人收取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成本费用。
兴安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7日